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考评成绩、考试成绩、奖励加分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考评成绩×35%+考试成绩×65%+奖励加分,各部分成绩的计算方法见分则。
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年度评优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各部分成绩获得分则
第一条学生考评成绩由班级、学院、校学生会每月或每年根据学生本月的平时表现评定获得;
第二条学生考试成绩由学生在本年度各科考试中获得;
第三条奖励加分是学院根据学生在本年度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获得。
第三章德育评测分则
第一条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有资格获得德育奖励加分:
(一)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
(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
第二条、德育奖励细则:
(一)奖励表彰
1、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0.5分、0.4分、0.2分、0.1分;
2、获优秀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0.5分、0.4分、0.2分、0.1分;获全国、全省、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0.5分、0.3分、0.1分;
3、获得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荣誉称号者,加0.2分;
(二)学生服务与管理
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
1、校级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主席,加0.5分;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加0.4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学生会副主席、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加0.2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等,加0.1分;校、院级各班班团,加0.05分;
注:如一名学生担任多项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校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校团委、院以及班级共同考核,院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院、班级共同考核。学生担任各类职务不满一年者,由其相应的管理部门视其工作成绩决定加分值,但各类加分上限应减半。
2、国旗班护旗手,每人加分0.5分。
第四章智育评测分则
第一条智育加分细则
项目
加分
等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参与立项 |
备注 |
科研成果获奖 |
国家级 |
1 |
0.7 |
0.5 |
|
|
0.2 |
落款单位须为山西农业大学。
排序第二位但第一位为其指导教师的,按第一作者对待。 |
省部级 |
0.5 |
0.3 |
0.2 |
0.1 |
0.05 |
0.02 |
校级 |
0.2 |
0.1 |
0.05 |
|
|
0.01 |
发表论文 |
一类刊物 |
1 |
0.7 |
0.5 |
|
|
|
二类刊物 |
0.5 |
0.3 |
0.2 |
|
|
|
三类刊物 |
0.2 |
0.1 |
0.05 |
|
|
|
专利 |
发明专利 |
0.5 |
0.3 |
0.1 |
|
|
|
实用新型专利 |
0.5 |
0.3 |
0.1 |
|
|
|
外观设计专利 |
0.5 |
0.3 |
0.1 |
|
|
|
科技创新 |
国家级 |
1 |
0.7 |
0.5 |
|
|
0.2 |
省部级 |
0.5 |
0.3 |
0.2 |
|
|
0.02 |
校级 |
0.2 |
0.1 |
0.05 |
|
|
0.01 |
自主创业 |
国家级 |
1 |
0.7 |
0.5 |
|
|
0.2 |
省部级 |
0.5 |
0.3 |
0.2 |
|
|
0.02 |
校级 |
0.2 |
0.1 |
0.05 |
|
|
0.01 |
注:一类刊物:被SSCI、SCI、EI、ISTP四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二类刊物:国内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表、CSCD来源期刊、CSSCI收录期刊);三类刊物:公开发表的一般期刊。各级增刊按降低一个等级处理。学生参与编书,第一主编等同于1.5篇二类刊物,第一副主编等同于1篇三类刊物,出版一本专著等同2.5篇二类刊物。
第二条学术性项目个人及团体获奖计分标准
等级 |
加分 |
国家级特等奖 |
1.5 |
国家级一等奖 |
1 |
国家级二等、省级特等奖 |
0.8 |
国家级三等、省级一等奖 |
0.5 |
国家级优秀、省级二等奖 |
0.4 |
省级三等、校级特等奖 |
0.3 |
省级优秀奖、校级一等奖 |
0.2 |
校级二等奖 |
0.1 |
校级三等奖 |
0.05 |
校级优秀 |
0.02 |
第三条竞赛活动团体及个人获奖计分标准
等级 |
加分 |
国家级特等奖 |
1.5 |
国家级一等奖 |
1 |
国家级二等、省级特等奖 |
0.8 |
国家级三等、省级一等奖 |
0.5 |
国家级优秀、省级二等奖 |
0.4 |
省级三等、校级特等奖 |
0.3 |
省级优秀奖、校级一等奖 |
0.2 |
校级二等奖 |
0.1 |
校级三等奖 |
0.05 |
校级优秀 |
0.02 |
第五章体美劳测评分则
第一条体育方面
(一)在国家级、省级、校级体育比赛中,获奖加分细则如下:
等级 |
加分 |
国家级一等奖 |
1 |
国家级二、三等奖 |
0.9、0.8 |
国家级四、五、六等奖 |
0.7、0.6、0.5 |
省级一等奖 |
0.6 |
省级二、三等奖 |
0.5、0.4 |
省级四、五、六等奖 |
0.3、0.2、0.1 |
校级一等奖 |
0.4 |
校级二、三等奖 |
0.35、0.3 |
校级四、五、六、七、八等奖 |
0.25、0.2、0.15、0.1、0.05 |
国家级、省级、校级参与者 |
0.4、0.1、0.02 |
(二)集体项目:在校级运动会比赛中,破校纪录团体参赛人员每人加0.5分,获前3名者分别加0.4分、0.2分、0.1分,获第4至第8名者分别加0.2分、0.15分、0.1分、0.05分、0.02分,参与但未获奖者分别加0.01分。(项目负责人外加0.1分)
第二条文娱方面
(一)校报、广播台主要负责人,加0.2分;校报记者、广播台播音员、通讯小组组长,加0.1分;
(二)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扬者,加0.1—0.5分。“捐款”必须是系或学校组织的捐款活动爱心基金捐款,“拾物归主”、“见义勇为”必须以辅导员的记录备案为证。
(三)在校内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0.1分。
(四)校优胜宿舍,每次每人加0.1分(舍长加0.15分)
院优胜宿舍,每次每人加0.02分(舍长加0.05分)
校寝室文艺大赛优秀宿舍,每次每人加0.1分(舍长加0.15分)
院寝室文艺大赛优秀宿舍,每次每人加0.02分(舍长加0.05分)
(注:本项活动累计加分不超过0.3分)
(五)各种以签名为实的义务劳动、公益活动
例:“图书馆义务劳动”、“整理书籍”、“打扫卫生”每次每人加0.02分。(注:本项活动累计加分不超过0.2分)
“校迎接新生,走访新生”、“社会实践”、“走进独居老人爱心服务活动”、“与南春互助会合作到市区帮忙清点捐款箱”、“蒲涵学校宣传安全教育”、“手工品义卖”、“电协市区义维”等公益活动,每次每人加0.02分(注:本项活动累计加分不超过0.2分)
(六)参加由学校各部处、团委主办的文化科技、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参加由系主办的文化科技、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参加由校各社团主办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比赛等活动;参加各类文化知识竞赛;代表学校参加外校市级省级国家级的文化与专业技能比赛;参加由校、系乃至省、市级单位主办的各类文娱活动等。加分细则如下:
等级 |
加分 |
国家级特等奖 |
1.5 |
国家级一等奖 |
1 |
国家级二等、省级特等奖 |
0.8 |
国家级三等、省级一等奖 |
0.5 |
国家级优秀、省级二等奖 |
0.4 |
省级三等、校级特等奖 |
0.3 |
省级优秀奖、校级一等奖 |
0.2 |
校级二等奖 |
0.1 |
校级三等奖 |
0.05 |
校级优秀 |
0.02 |
参与者 |
0.01 |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各种表彰奖励以荣誉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前一学年综合测评表彰不在加分之列。
第二条同一作品或参赛项目在不同级别的竞(比)赛中获奖,获奖时间在同一学年内,不累计加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获奖时间在不同学年内,第二次加分值按两次获奖得分的差额处理。参加外校竞(比)赛并获奖,参照校内相应等级比赛获奖加分标准执行。
第三条综合测评一般以专业或班为单位对上学年的情况进行测评。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程序是:学生本人进行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经院(系)审核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由工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