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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保管的三种方式

1.工作单位保管

毕业生到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就业的,档案可由工作单位保管。但保管仅限于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档案,其聘用的各类人员必须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2.学校暂时保管

指原就读高校为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提供的档案暂时保管服务。保管时间自毕业当年7月1日起,期限为一般为2年以内。学校只是单纯保管档案,不负责办理转正定级、户口、职称、证明等任何事项。两年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

3.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保管

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为毕业生提供的人事代理档案保管服务,并可同时办理户籍挂靠服务。人事代理和户籍挂靠没有固定期限,代理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人事待遇。

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的程序

基本程序如下: ①毕业生确定取得用人单位接收意向; ②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本人填写完整毕业生一栏相关内容,并请用人单位填写清楚“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的相关内容(包括户口、档案的详细地址和邮编); ④毕业生到所在学院签署就业协议并加盖公章; ⑤毕业生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最终签署就业协议书; ⑥学校签署完就业协议书之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生本人各留一份就业协议;由毕业生负责把单位一方的就业协议书转交用人单位;学校的一份留交由学院负责就业的老师保管,作为办理派遣、毕业生户口转移和档案递转的依据。三方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最后签署,这既是规定程序,也是对毕业生利益的保护。把学校放在最后签协议,既可以给毕业生把关,也给了大家一个思考的时间。还可以为用人单位审核毕业生本人派遣资格,为用人单位负责。如果学校把盖完章的协议书交给同学们,一旦单位存在欺诈等行为,学校也是无能为力,最终受伤害的还是毕业生本人。每一届毕业生中都会有同学要求学校先签协议,这是很不明智的做法。

毕业生在签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有些用人单位从自身工作考虑也制订了条款不一的附加就业协议,有的是由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共同签署,有的则只有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没有学校意见栏。由于现在就业形式严峻,许多毕业生在签订教育部协议书的同时还要被迫签订条件苛刻的合同,而它们之间有时是相互矛盾的。因此,有必要提醒毕业生注意以下问题: ①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应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京还应经过市人事局大学生处的审批,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浙江省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②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到学院签字盖章,最后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签字盖章,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③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定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十分必要,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可以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报到后发生纠纷,遭受很大损失。 ④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明。(当然,这样会比较麻烦,也很能考验毕业生的沟通能力) 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⑤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遇到问题而犹豫不决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就业的老师咨询,征求他们的意见,征求父母、亲友的意见,经过深思熟虑后方可签约。

就业报到证以及报到证的用处

就业报到证是由各省、市相关部门根据就业协议书等材料核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的凭证,是毕业生就业时的重要凭据。其作用至少有以下六点: ①报到证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 ②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 ③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 ④报到证是任何一个合法的人才中心、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 ⑤报到证是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落户、接管档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⑥是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使用及违约责任

一、《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差异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定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证据。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何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定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定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三、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从省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发放到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在就业协议书使用过程中,各学院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并将登记表保管好备查。2、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在《山西日报》登报声明作废后,给予补办,所需费用由毕业生自行承担。3、毕业生在同一时期都只能持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如果想领取第二份协议书,则必须先解除第一份协议或者承担违约责任。4、签订就业协议书程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签名→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填写协议书内容→用人单位填写基本情况并盖章→毕业生拿协议书回学校鉴证、盖章→毕业生及时将协议书单位联返还单位。5、学生使用就业协议书是否符合规定、签约是否有效,由各学院负责审核、登记,并交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批加盖公章后。6、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的,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7、学校发给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因升学、自主创业、出国等原因不需要使用就业协议书的,应退还学校。由于私自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8、各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前应将因升学而不使用的空白协议书收回并上交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

四、毕业生违反《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责任

1、毕业生不得多方签约,若违反就业协议,由其本人承担违约责任。2、毕业生由于重新签定就业协议而需要与原签约单位违约,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如果所签协议已经当地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的,还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解除协议。3、协议解除后毕业生应书面向各学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各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经就业指导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重新领取协议书、重新签约。毕业生不是由于重新签定就业协议等主观原因提出违约,原则上不予批准同意。毕业生不得2次违约。毕业生违约学院不收取任何违约金。4、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若被录取本协议自动作废”字样。研究生或公务员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之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证明。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何谓灵活就业?没有落实正式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如何妥善处理自己的人事关系?

如果毕业生已经有工作了,但是用人单位不签署三方协议,不正式接收毕业生的户口与档案关系,或者毕业生本人暂时不想签三方协议(或者近期马上就要落实此类工作),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仅存在劳务关系(即俗称的“打工”),这就是灵活就业。 为了能够方便交纳各类社会保险、计算工龄、职称评定等各种人事手续的办理,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可以申请把档案转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学校发放报到证,由人才中心负责转正、定级、社会保险管理、代评职称等相关人事手续。在申请把档案转入人才中心时,要提供本人与人才中心签署的三方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及其作用

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署后生 效。 就业协议书是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所以毕业生就业时必须签署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署,协议各方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毕业生要保证自己能正常毕业,按时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要按照合法的用人程序接收毕业生, 妥善安置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派遣毕业生。学校不承认没有经过学校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也不以此作为派遣毕业生的依据。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责任,故意拖延或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求偿。(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家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八项权利: (1)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休息休假的权利; (4)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其包括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具体内容包括: (1) 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8) 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9)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款项。 其中前八项为法定条款,第九项为协商条款。